原告在舉證期間提交了陳偉義、楊良俊、何淑珠、許俊德、張麗芬、翁柚枝、曾俊義的證詞以及原告陳賽金的陳述等共11 份證據材料。 被告薛得發辯稱:1、“粵南澳33090”船為其個人財產,並非與陳錫平、林永輝合股購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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